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發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畜禽養殖行業》,并已經于2019年6月14日起開始實施。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畜禽養殖行業》規定了畜禽養殖行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申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畜禽養殖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 號)和《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 48 號),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和規范畜禽養殖行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畜禽養殖行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畜禽養殖行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本標準的附錄 A 和附錄 B 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畜禽養殖行業》規定了畜禽養殖行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申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該標準適用于設有污水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具體規模化標準按《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執行)的排污許可管理。糞污處理采用資源化利用模式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適用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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